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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7日被羁押,于2017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前往澳门,当日在途经澳门黑沙环附近海域时,被边防民警当场查获。次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冯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前往澳门,当日在途经十字门附近海域时,被当场查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3、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冯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前往澳门。当日,被告人冯某在澳门东方明珠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次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遣返人员名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雪婷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