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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和现住址海阳市。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乙,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和现住址海阳。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华丛,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辩护人孙华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多次单独或与被告人孙某乙共同采取翻墙入户等方式在海阳市小纪镇大夫疃村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全部作案,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7181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孙某乙参与作案五起,窃得财物价值27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家中,盗窃金骏眉茶叶一盒及一些散装阿胶糕。经鉴定,被盗阿胶糕价值180元。2、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2家中,盗窃一串象牙手串、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副红色耳环、一个强光手电以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1215元。3、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3家中,盗窃现金9600元。4、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翻墙攀爬入院的方式,在孙某4家中盗窃张裕干红、沪州老窖酒各一箱。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90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再次采取上述方式在孙某4家中,盗窃沪州老窖酒三瓶。经鉴定,价值150元。6、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5家中,盗窃银白色照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元。7、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7家中,盗窃红色摄像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00元。8、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丙家中,盗窃现金56元。9、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进入孙某丁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10、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9家中,盗窃MP4视频播放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12元。11、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0家,盗窃各种纪念币、铜币、硬币以及崂山绿茶两盒、银手镯一个。12、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1家中,盗窃两瓶茅台酒、以及一些硬币、纸币。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2180元。1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在孙某12家中盗窃三鞭酒一箱以及乌龙茶少许。经鉴定,被盗三鞭酒价值190元。14、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丁家中,盗窃茶叶一盒、红色收音机一部以及充电器一个。15、2016年7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6家中,盗窃双股电缆30米。经鉴定,价值90元。16、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3家,盗窃软盒中华一盒、骆驼牌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78元。17、2016年8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先后两次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入院的方式进入孙某14家中,盗取现金2000元。18、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5家,盗窃联想牌手机一部,并将其房屋上的监控摄像头破坏。经鉴定,上述物品供价值390元。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6年11月1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多次单独或与被告人孙某乙共同采取翻墙入户等方式在海阳市小纪镇大夫疃村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全部作案,窃得财物价值17181元;被告人孙某乙参与作案五起,窃得财物价值27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家中,盗窃金骏眉茶叶一盒及一些散装阿胶糕。经鉴定,被盗阿胶糕价值180元。2、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2家中,盗窃一串象牙手串、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副红色耳环、一个强光手电以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1215元。3、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3家中,盗窃现金9600元。4、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翻墙攀爬入院的方式,在孙某4家中盗窃张裕干红、沪州老窖酒各一箱。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90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再次采取上述方式在孙某4家中,盗窃沪州老窖酒三瓶。经鉴定,价值150元。6、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5家中,盗窃银白色照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元。7、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7家中,盗窃红色摄像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00元。8、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丙家中,盗窃现金56元。9、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进入孙某丁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10、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9家中,盗窃MP4视频播放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12元。11、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0家,盗窃各种纪念币、铜币、硬币以及崂山绿茶两盒、银手镯一个。12、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1家中,盗窃两瓶茅台酒、以及一些硬币、纸币。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2180元。1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在孙某12家中盗窃三鞭酒一箱以及乌龙茶少许。经鉴定,被盗三鞭酒价值190元。14、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丁家中,盗窃茶叶一盒、红色收音机一部以及充电器一个。15、2016年7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6家中,盗窃双股电缆30米。经鉴定,价值90元。16、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3家,盗窃软盒中华一盒、骆驼牌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78元。17、2016年8月中旬的某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先后两次采取被告人孙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入院的方式进入孙某14家中,盗取现金2000元。18、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翻墙攀爬的方式进入孙某15家,盗窃联想牌手机一部,并将其房屋上的监控摄像头破坏。经鉴定,上述物品供价值390元。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6年11月1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赃物、赃款已追回或退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某1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5年1月份,其发现家中被盗一盒金骏眉茶叶(内有三铁盒茶叶)和两盒桃花姬牌阿胶糕。(2)被害人孙某2陈述,2016年1月3日早晨,村民孙春玲对其妻子曲绍红说看见孙某甲去他家方向,其妻回家后听到有人从平房上跳下去。进屋后发现放在东数第三间后屋衣柜上一个白色象牙手串、一个黄金戒指、两条黄金项链、一个水晶吊坠、一对水晶耳打、一个强光手电筒和一百元钱不见了。(3)被害人孙某3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2月中旬,其发现放在家里第二个屋阔间柜抽屉里的9600元钱不见了,钱是案发前五六天从银行里提出来的。(4)被害人孙某4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平时在外打工。2016年清明节,其回家发现放在东数第二间的一箱沪州老窖白酒和一箱张裕干红葡萄酒不见了。2016年5月份,其妻子回家发现剩下的三瓶沪州老窖和小太阳电暖气、电热水壶等物品被盗。(5)被害人孙某5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3月中旬,其亲戚孙某6说他家进小偷了,其回家后发现家里门玻璃碎了,放在东面第一间炕上的照相机没有了。(6)被害人孙某7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5年4月中旬他家买了一部摄像机,2016年5月份发现摄像机被盗。他家还在2015年7月中旬被盗300元钱。(7)被害人孙某8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4月下旬,其在家最西边房间炕席下放了140元钱,第二天发现钱没有了,经查看村书记家监控,发现孙某甲、孙某乙在他家胡同待了十多分钟后离开。(8)被害人孙某9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5月16日,其从医院住院回家,发现家中有被翻动痕迹,放在家里东面第二间窗台上的MP4视频播放器没有了。(9)被害人孙某10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5月份,其从烟台回家后,发现有被翻动痕迹,经清点家中被盗一个手镯、一些铜币、硬币、一盒茶叶和一些饰品。(10)被害人孙某11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5下旬,其发现家中老宅(无人居住)有被翻动痕迹,被盗两瓶茅台酒和一铁盒硬币。(11)被害人孙某12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6月中旬一天,其从外面回来,发现家里东面第一间窗被打开了,检查后发现放在东面第一间的一盒乌龙茶、一箱三鞭酒被盗。(12)被害人赵某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其丈夫叫孙某丁,现在已经去世。2016年4月20日9时30分许,其离开家,16时许回家后发现家中进了人,经查看,是从西面爬平房进入她家,平房上留有脚印,防盗网上沾有泥土,放在东面第二间电视柜抽屉里手提包内一百二三十元钱不见了。2016年7月份,其从威海回来后,发现正房西面第一间厨房内饭橱上玻璃掉在地上碎了,饭橱上有脚印,经查看,发现丢了一部红色收音机、一盒茶叶、一个充电器。(13)被害人孙某6陈述,2016年7月中旬一天中午,其发现放在井里面的电缆线被割断,电缆线不见了,其在孙某戊老房处发现了电缆,其发现孙某甲到此处转悠半天。其把电缆线换上了,过了两个月后,电缆线又被盗了。(14)被害人孙某13陈述,其家是小纪镇大夫疃村,2016年8月5日10时许,其家里来了客人,其找烟时,发现家里的一盒软中华烟和一盒铁盒骆驼牌香烟不见了,其意识到家中进了小偷。(15)被害人孙某14陈述,其在小纪镇大夫疃村自家开个商店,商店位于其家房子最东面房间,2016年8月中旬,商店少了500余元钱,在屋后墙有一排脚印。又过了两三天,其商店又被偷了4000余元钱。(16)被害人孙某15陈述,2016年10月29日17点30分许,其回家后发现家中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没有了、一个朝天,其意识到家中进了人,就报警了,其家中被盗320元钱、一部智能手机、一个摄像头。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其在本村多次盗窃,2015年11月4日9时许,其翻墙进入本村孙某1家中,偷了三个铁盒装的茶叶、两盒桃花姬阿胶糕。2016年1月3日9时许,其从本村孙某2家东面平房上爬进院里,在孙某2家偷了一串白色手串、一副红色耳环、一根黄金项链、一个强光手电、还有100余元现金,其听见外面有声音,就跳平房跑了。2016年2月12日9时许,其翻墙进入孙某3家中,在西边第二间屋阔间柜抽屉偷了9600元钱。2016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其和孙某乙商议去偷孙某4家的酒,孙某乙在外边望风,其爬进孙某4家偷了一箱干红葡萄酒和一箱沪州老窖酒,他拿走了沪州老窖酒。2016年5月份一天19时许,他和孙某乙又到了孙某4家,孙某乙望风,其进孙某4家偷了三瓶泸州老窖。2016年3月6日7时许,其从孙某5家南平房处爬进去,偷了一台照相机。2016年3月12日9时许,其翻墙爬进本村孙某7家中偷了一台摄像机。2016年4月2日9时许,其翻墙爬进本村孙某丙家中,从炕席下偷了56元钱。2016年5月11日9时许,其爬平房进入本村孙某9家中偷了一台mp4。2016年5月12日9时许,其爬平房进入孙某10家,偷了一个银手镯、几张猴年纪念币、两个2厘米大小镶在纸板上元宝、一盒崂山绿茶。2016年6月30日9时许,其爬平房进了本村孙某丁家中,偷了一部收音机、一个充电器、一盒茶叶。2016年5月中旬一天19时许,其爬平房进了本村孙某11家中,偷了两瓶茅台酒和一些纸币、硬币。2016年6月7日19时许,其和孙某乙到本村孙某12家盗窃,孙某乙在外面望风,其翻墙进去,偷了一箱三鞭酒、一盒乌龙茶。2016年7月中旬一天,其在本村孙某6家旁边水井里割了一根电缆线,把电线放在孙永文老房子处,在其准备拿时发现电缆线不见了,其在孙永文门口碰见孙某6,就赶紧走了。2016年8月3日9时许,其爬平房进入本村孙某13家,在孙某13家偷了一盒中华烟、一盒骆驼牌香烟。2016年8月中旬一天,其和孙某乙商议后,二人到了孙某14家,孙某乙在外面望风,其从孙某14家西面平房窗户爬进去,在盗窃时,听见外面孙某乙和孙某14儿子在大声说话,就从窗上翻出去,没偷着东西。又过了两三天后,其又叫着孙某乙到了孙某14商店处,由孙某乙在外面望风,其爬进去偷了2000元钱,其对孙某乙说没偷到钱。2016年10月29日9时许,其把孙某15家电闸拉下来,翻墙进入孙某15家,先把正房西头一个监控头镜头朝向天空,把院子东头正房东墙角处监控探头拽下来。从窗户进入孙某15家正房,在孙某15家偷了一部土豪金色联想牌手机,又把拽下的监控头丢在孙某15家西南面一个夹道内。(2)被告人孙某乙供述,2016年2月份一天19时许,孙某甲叫其一起去孙某4家盗窃,其在外面望风,孙某甲爬后窗进了孙某4家,孙某甲从后窗递给其一箱张裕干红葡萄酒,其把葡萄酒搬回家了。2016年5份一天19时许,孙某甲说孙某4家还有些酒,叫其一起去偷,其在外面望风,孙某甲爬后窗进去,从后窗递给其三瓶沪州老窖,孙某甲把酒给他了。2016年8月份一天7时许,孙某甲叫其去孙某14家偷钱,二人到孙某14家开的商店,其在外面望风,孙某甲爬窗户进去,其看孙某14儿子开车过来,就大声和孙某14儿子说话,以便通知孙某甲,孙某甲出来后,二人分头离开了。又过了两三天,孙某甲叫其再次到孙某14商店偷,其在外面望风,孙某甲从窗户爬进去,后从原路出来说没找到钱。2016年6月7日19时许,孙某甲叫其到孙某12家偷东西,其在外面望风,孙某甲从平房爬进院子,孙某甲偷了一箱三鞭酒出来。3、勘验笔录、提取笔录(1)海阳市公安局小纪派出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海阳市小纪镇大夫疃村孙某15家住宅,在孙某15家院内正房东北角房屋的墙上留有三个新鲜空洞,院内正房西北角监控摄像头朝向天空,孙某15家中电视柜下的抽屉有被翻动的痕迹。拍摄了现场照片三张。(2)提取笔录,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交待,在孙某15家西南约15米处一个封闭夹道内提取了孙某15家摄像头一个。4、鉴定意见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被盗松下牌DV机(孙某7)、先科牌DV播放机(孙某5)、金正牌随身听(孙某9)、金戒指(孙某2)、泸州老窖、贵州茅台、联想牌手机、中华牌香烟、骆驼牌香烟、电缆线、强科威视牌摄像头、张裕特质三鞭酒、桃花姬阿胶糕、张裕干红葡萄酒,经价格鉴定价值为5325元。6、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小纪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海阳市小纪镇大夫疃村孙某15报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6年11月1日被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于1973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人孙某乙于1973年5月18日出生。(3)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孙某甲家查获的纪念币、mp4一台、收音机一台、摄像机一台、酒、茶叶、金戒指、项链、手串、硬币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证据,以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或单独或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盗窃十九次,有十八次为入户盗窃,涉案价值17181元,被告人孙某乙入户盗窃五次,涉案价值2730元。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第一次到孙某14家盗窃属未遂,被告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属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所获赃物、赃款除已追回发还的,被告人孙某甲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