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233号原告孟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黄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6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