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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233号原告孟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黄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6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