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国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选,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国选醉酒驾驶豫P×××××重型货车,沿兰考县小宋乡至闫楼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庄村面粉厂门前,刹车时因侧滑与孔春平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由西向东徐静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至徐静静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袁香枝、郭徐嫣受伤。经抽血检测,刘国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7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刘国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国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现场图、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刘国选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袁香枝、徐静静、郭徐嫣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选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国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国选的刑期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亚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