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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杜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杜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31号原告刘玉玲,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杜永顺,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玲与被告杜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