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杜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玲,杜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31号原告刘玉玲,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杜永顺,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玲与被告杜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