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周求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周求征,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72414300。法定代表人:邹丽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求征,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奉新县人,现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蒋红艳,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归还借款本金172641.17元及利息2768.28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0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583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求征有银行存款,已另案冻结扣划;查明被执行人蒋红艳名下有赣C×××××海马牌蓝色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已无拍卖价值;另查明被执行人蒋红艳以其所有的坐落在靖安县清华大道44号3号楼2-202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91)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已办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靖安县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套房产。因被执行人周求征在赣西强制戒毒所戒毒,被执行人蒋红艳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周求征的父母带三个小孩居住在该房,故该房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求征、蒋红艳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