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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胡保成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43号被执行人:胡保成,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004245732,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幸福小区12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胡保成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0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