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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高村镇深圳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吕雄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原名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高村镇兴高路48-1号。负责人:初宜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商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有关规定处理。但上诉人文登珍鲜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玉勇审判员  李 彤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