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翠与孙军成、高生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孙军成,高生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军成,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生禄,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李翠申请执行孙军成、高生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6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军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执行人孙军成已付利息20000元),被执行人高生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孙军成、高生禄承担。申请执行人李翠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翠与被执行人孙军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孙军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翠借款本利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1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110000元)二、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孙军成承担(已履行)。三、由担保人孙伟刚保证被执行人孙军成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担保人孙伟刚承担一切还款责任。四、其余互不追究。五、逾期不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