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新雨与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雨,梅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39号之一原告袁新雨,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鱼台县。被告梅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微山县。原告袁新雨与被告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袁新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新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新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袁新雨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