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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浙衡与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谭玉萍、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冯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浙衡,冯惠,谭玉萍,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浙衡,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银山路*号。被执行人冯惠,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珠晖区荷花坪。被执行人谭玉萍,女,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珠晖区安全里**号。被执行人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22号。法定代表人高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大众村伏冲垅。法定代表人高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李浙衡与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谭玉萍��衡阳阳光娱乐有限公司、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湘04执恢8、8-1、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玉萍名下位于石鼓区进步苍嘉华时代华庭1803、1903号产权证号为082831**号房产、被执行人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酃湖乡大众村产权证号为2012A-05-15423、108038、108039、108041、108042号共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酃湖乡大众村七组产权证号为00161294、00161293、00161295、00191298号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玉萍名下位于石鼓区进步苍嘉华时代华庭1803、1903号产权��号为08283108号房产、被执行人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酃湖乡大众村产权证号为2012A-05-15423、108038、108039、108041、108042号共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衡阳白鹭湖农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酃湖乡大众村七组产权证号为00161294、00161293、00161295、00191298号房产的查封。二、终结(2016)湘04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