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50号原告温某某,男性,汉族。被告屈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某与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鸿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1,9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