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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艳梅、朱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艳梅,朱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75号申请人侯艳梅被申请人朱少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899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少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