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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彦会与董喜明、董春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会,董喜明,董春亮,包秀艳,陈爱学,邢宝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786号原告王彦会,男,1973年10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董喜明,男,1962年7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董春亮,男,1987年5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包秀艳,男,1988年11月29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爱学,男,1982年3月18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邢宝堂,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会诉被告董喜明、董春亮、包秀艳、陈爱学、邢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对被告董喜明、董春亮、包秀艳、陈爱学、邢宝堂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