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翠贞与陈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贞,陈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朱翠贞,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陈攀,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朱翠贞与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北段468号21幢1-8-2号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并以评估价50.05万元变卖成交。在扣除该房屋抵押贷款362155.57元、案外人垫付该房屋按揭款21535元、申请人垫付评估费5000元、执行费5870元后,向申请人兑现诉讼费及保全费4710元,债权101229.43元。被执行人陈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