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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少杰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少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少杰,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大四学生,捕前暂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0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刘志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少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立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晋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少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勇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