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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65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金超,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26999.98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389元及申请执行费488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