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文武与杨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武,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武,男,1985年9月2日出生,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杨波,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杨文武申请执行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杨文武与被执行人杨波自行处理此劳务合同纠纷,并且申请人杨文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提起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