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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伙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伙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伙阳,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4月25日、5月17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泉州��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伙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被告人黄伙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伙阳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驿峰路、南山路行驶至本区山腰街道德和商务酒店旁的牛肉店,尔后于次日凌晨0时30分许驾车沿原路返回,行驶至位于本区前黄某的明恒集团第二园区路段时追尾李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伙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2.25mg/100ml。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被告人黄伙阳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伙阳在事故发生后即弃车并逃离现场。当日凌晨,被告人黄伙阳步行返回事故现场时被李某发现并抓住,尔后被接警处警的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告人黄伙阳现已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计人民币2500元,李某对被告人黄伙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伙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信息采集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闽万鸿司鉴[2017]毒检字第0189号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闽方司鉴[2017]车检字第04106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及驾驶证查询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伙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伙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伙阳醉酒后无驾驶证驾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伙阳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被告人黄伙阳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黄伙阳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黄伙阳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伙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煌燃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