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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451号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87408577W。法定代表人:黄凯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曾雪虹,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祥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祥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