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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013号原告:任某,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现住,被告:林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原告任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