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013号原告:任某,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现住,被告:林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原告任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