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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凌海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凌海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1658号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晓清。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海军。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海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依照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凌海军的地址,向被告凌海军邮寄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邮局退回,且被告凌海军电话联系不上,本院已多次敦促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向本院提供被告凌海军准确有效的住址,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凌海军准确的住址、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向被告凌海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学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