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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XX、李XX等与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912号原告:刘XX。原告:李XX。被告: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XX、李XX与被告岳阳森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李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