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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吉明申请执行马丙华、关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明,马丙华,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明,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丙华,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关丽,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吉明申请执行马丙华、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24万及利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虽系首轮查封,但查封前存在他项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