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军先与单国忠、沈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先,单国忠,沈会元,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53号原告:韩军先,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忠,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沈会元,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法定代表人:张树松,村主任。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军先与被告单国忠、沈会元、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韩军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7元,减半收取计7603.5元,由原告韩军先负担。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尹作祥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俊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