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文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880号被执行人:葛文光,男,1979年12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葛文光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罚金6048元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