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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红与谷正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谷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谷正涛,男,195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谷正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红6万元,案件受理费439元,由陈红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陈红申请,2017年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谷正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9日冻结谷正涛在建设银行泗洲大街支行的退休金账户,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