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33号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号-B378。法定代表人:任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华,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东区*层*******室。法定代表人:周更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靓,女,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原告北京锐建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