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巍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巍,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勇,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巍与被执行人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德给付借款4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3、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勇名下的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车辆和房产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巍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