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广德县新杭镇董杨家禽养殖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广德县新杭镇董杨家禽养殖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30032541450。法定代表人:刘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董杨家禽养殖农场,地址:广德县新杭镇丁家村龚家湾。法定代表人:杨九良,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