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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邬忠超、刘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忠超,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北星岚世纪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邬忠超,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娇,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北星岚世纪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幢1203号。法定代表人:刘良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邬忠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69666.67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赔偿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620元,执行费9634元。但被执行人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星、张娇、湖北星岚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720.67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