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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洪枝与乐山市五通桥区紫金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枝,乐山市五通桥区紫金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373号原告:张洪枝,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发林,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由五通桥区石麟镇飞来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紫金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飞来村。法定代表人:王仲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枝诉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紫金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306.00元,减半收取2,653.00元,由原告张洪枝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