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岂梦才与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岂梦才,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982号原告岂梦才,男,196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生,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平山县岗南镇原毛巾厂院内。委托代理人韩彦明,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岂梦才与被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岂梦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自2004年1月-2016年10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局核定为准。2、被告将2004年原告缴纳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516.60元代交社会保险局。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原平山县毛巾厂职工,平山县毛巾厂破产改制,由石家庄荣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竞拍下平山县毛巾厂,县里要求石家庄荣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必须将平山县毛巾厂员工整体接收,后原告自石家庄荣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2013年11月份成立至今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社保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原告才知道石家庄荣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私自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后原告因社保费用纠纷依法申请仲裁,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2016]15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原告岂梦才诉求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岂梦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