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席永山、李立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永山,李立柱,李洪岩,李洪跃,席永占,沧州兴河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席永山,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立柱,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洪岩,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洪跃,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席永占,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联系方式1393075****。负责人:席永占,职务厂长。席永山、李立柱、李洪岩、李洪跃申请执行席永占沧州兴河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席永山、李立柱、李洪岩、李洪跃于2017-3-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