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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黑龙江省鑫龙滨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恒通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昊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北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博、于文滨、王林、韩乃荣、韩乃华、王莲琴、张永星、张东伯、李斌、黄永喜、陈晨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黑龙江省鑫龙滨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恒通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昊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北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博,于文滨,王林,韩乃荣,韩乃华,王莲琴,张永星,张东伯,李斌,黄永喜,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82号。法定代表人:苗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龙滨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57号第8号楼3层315号。法定代表人:于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恒通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中昊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6栋6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北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香山路12号金源花园E栋4号门市5楼。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博,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文滨,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乃荣,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被执行人:韩乃华,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莲琴,女,195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永星,男,195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东伯,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永喜,男,194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被执行人:陈晨,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龙滨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恒通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昊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北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博、于文滨、王林、韩乃荣、韩乃华、王莲琴、张永星、张东伯、李斌、黄永喜、陈晨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东伯名下所有江淮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与被执行人张东伯、于博、韩乃荣、张永星、王林名下所有的房产,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