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福宝与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宝,郭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957号原告黄福宝,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文涛,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宝与被告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宝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郭文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富宝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