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王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陈王进。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王进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体育馆内攀岩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放置在婴儿车网兜内的一部华为P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6元)。陈王进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3个月-5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王进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一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小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