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谌建清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建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36号罪犯谌建清,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常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谌建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23年2月25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2月30日被评为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16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8.5分(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谌建清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建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