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2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杜炳文,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城区牡丹华庭*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14281977********。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靳海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季景岗,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建造师,住德城区。原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1402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2017年5月24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