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邢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邢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星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全部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