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辉,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57号原告:王立辉,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徐荣峰,男,40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谢丽娟,女,42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刘志生,男,45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辉与被告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