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辉,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57号原告:王立辉,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徐荣峰,男,40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谢丽娟,女,42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刘志生,男,45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辉与被告徐荣峰、谢丽娟、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