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247号原告: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龙口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53135659。法定代表人:吴祥伟。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幢*楼之一。主要负责人:林石连。原告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鹤山市诚卓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海玲杨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