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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41号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39333402Y,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51007号。法定代表人:唐其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4917894E,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号108室。法定代表人:陈再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南京其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