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466号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号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经营者:翁国良,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2栋。法定代表人:刘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NAC652Z0117Q000002C)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