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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利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8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利,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就责令退赔一案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