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陈皓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陈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5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60618K,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59号。负责人:张品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袁立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申请人:陈皓洁,女,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金花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交行江阴支行称: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陈皓洁;借款于2010年5月12日发放,于2017年5月9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70万元,截至2017年3月17日,结欠借款本金598779.38元、期内利息56500.98元、罚息7167.30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陈皓洁应承担交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陈皓洁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新颜路××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0万元。申请依法裁定:1、交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陈皓洁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新颜路××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陈皓洁结欠其的借款本息以最高债权7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用由陈皓洁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行江阴支行的申请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单、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陈皓洁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璜土镇石庄新颜路291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进行拍卖、变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陈皓洁结欠其的借款本息662447.66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以65528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528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万元及本案申请费在债权数额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陈皓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