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张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张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460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仕兰,女,苗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上列原告廖荆威诉被告张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荆威因被告张仕兰拖欠其借款16667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借款1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还清借款16666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666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仕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廖荆威借款本金16666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