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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97号原告:袁某,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黎某,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袁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已协议离婚,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端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