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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熊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利(绰号“长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租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丹、被告人熊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晚9时20分,被告人熊利在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新村116街坊东门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苏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片及晶体(冰毒)2小袋。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熊利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片及晶体5小袋。经称重、检验��定,上述被收缴的物品共净重2.33克,其中1.55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贩卖的片剂2片),0.78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熊利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书证,证人苏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熊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