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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锁红于被申请人柴正俊、裴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锁红,柴正俊,裴合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03号申请人:刘锁红,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正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裴合香,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被告柴正俊妻子。申请人刘锁红于被申请人柴正俊、裴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锁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柴正俊、裴合香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锁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锁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柴正俊、裴合香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柴正俊、裴合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